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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2017〕81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入春以来以扬尘污染防治为主的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措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首府环境空气质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根据自治区环保厅《关于2017年3月份乌—昌—石区域各市县环境空气质量排名的通报》(新环发〔2017〕66号),3月份我市在乌—昌—石区域8个城市中,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最高,空气质量排名靠后。特别是今年以来,环保部西北督察中心、自治区环保厅先后对我市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两次全面督察,明确指出我市施工工地、采砂场、煤矿普遍存在防尘抑尘措施不到位,生态修复不到位,部分区域小作坊林立,垃圾随意倾倒焚烧等环境问题,严重影响环境空气质量。尤其是进入春季以来,气候干燥,易出现风沙扬尘天气,随着各建筑工地陆续开(复)工,扬尘将成为影响空气质量的首要因素。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部署要求和我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关键举措,采取有效措施从严控制源头污染,加强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决心和勇气,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这场攻坚战,确保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持续改善,为实现今年环境优良天数达到250天、年末不在全国74个重点监测城市“后10位”的工作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强化措施,不断改善首府环境空气质量
(一)全面整治春季扬尘污染。
根据我市春季干燥多风、扬尘突显的特性,加强部门协作,共同治理扬尘污染。
1.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周边污染治理。加快完成原煤散烧和露天烧烤等源点的清理整顿,加大洒水频次,加强对市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周边污染源监管。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7年5月—11月
2.强化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所有施工工地严格落实“七个百分百”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拆迁、开挖及回填等重点环节精细化管理,对未落实扬尘污染治理要求的施工项目一律暂缓办理施工手续。
牵头单位:市建委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
完成时限:2017年5月—11月
3.加大道路扬尘治理力度。监督全市清扫、洒水车辆严格按照作业技术规范全面开展工作,加强道路两侧树木清洗降尘和道路开挖、修补产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园林管理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
完成时限:2017年5月—11月
4.严格散装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新建渣土场按照建设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加快完成1600辆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密闭升级改造,安装GPS,强制按照规定路线、规定时段、规定时速行驶,严查不符合密闭要求的车辆进入市区。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建委、市公安局
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前完成1600辆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密闭升级改造,安装GPS;防治措施长期坚持
5.加快混凝土搅拌站搬迁。对东西绕城内所有混凝土搅拌站进一步梳理,按照方案要求完成混凝土搅拌站关停搬迁工作,保留并就地改造和新建的混凝土搅拌站厂区达到绿色生产要求。
牵头单位:市建委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7年5月底前制定搬迁方案,按照搬迁方案时限要求完成相应关停搬迁工作
6.强化煤矿与非煤矿山关停治理。完成51个非法采矿点、58个碎石料加工企业和28家煤矿关停、清场工作,对裸露地面实施全覆盖。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煤炭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安监局
完成时限:2017年12底前完成
7.加强堆场、料场、停车场扬尘污染防治。完成所有国家、自治区大气重点监控企业堆场、料场密闭工程建设,工业企业内设置散装物料运输车辆洗车台等扬尘污染治理设施,与施工工地车辆实施统一标准管理。加强对大型停车场、交易市场、物流货运场等场所扬尘污染监管,做好场地内路面硬化、洒水降尘、车辆冲洗等防尘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
完成时限:2017年6月完成运输车辆冲洗平台建设;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堆场、料场密闭工程建设
(二)加快完成燃煤小锅炉“清零”工作。
全面开展燃煤供热小锅炉与工业燃煤锅炉拆改工作,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推进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气化、电化建设,9月底前完成1.5万台燃煤供热小锅炉及260台工业燃煤锅炉拆改任务。城市建成区内严禁新增燃煤设施,对暂时无法使用集中供热、清洁能源的区域,统一设立优质煤配售点,定期对配售点煤质进行检测,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行为。
牵头单位:市建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各相关燃气企业、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市热力总公司
完成时限:2017年9月底前完成
(三)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根据《乌鲁木齐市2017年黄标车淘汰实施方案》,按照“先公后私、先易后难”的原则,稳步推进1.5万辆黄标车淘汰工作。分阶段实施国五新车准入标准,按照货车限行区域调整后的方案,严控货运车辆在禁行区域内通行。开展车用汽油、柴油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确保全市车用燃料符合环保要求。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区(县)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四)全面清理整治“小散乱污”企业。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部门联动等一系列措施,对辖区内工艺差、环保设施不足、超标排放严重的小型企业进行清查,无环保手续的立即关停,不达标的停产限期整改,2017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清理整顿工作。严禁新增、新建污染企业,防止关停企业死灰复燃。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
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前完成
(五)深入开展重点行业污染治理。
全面实施工业污染源达标计划,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减煤治污工作方案,2017年12月底前完成7家电厂超低排放改造,监督石化等重点行业企业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钢铁、水泥、供热等行业严格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完成华电红雁池电厂等10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中、高费方案改造计划。开展餐饮油烟和露天焚烧污染整治,严厉打击露天烧烤违规占道经营及露天焚烧垃圾等行为。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六)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
严格落实《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分区管理办法》,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乌鲁木齐市生态文明建设,严禁“三高”项目进入首府,促进我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形成合力,为打赢环境保护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责任单位要把本通知确定的工作措施作为当前一项重点任务来抓,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力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协调督促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县)、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工作措施中的工作任务和职责,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紧紧围绕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实际需要,定本辖区、本单位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牵头领导、责任人、工作措施和完成时限,逐级传导压力,层层抓好落实,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共同推进落实工作的强大合力。
(三)严格督导问责。市环保局要加大对各(区)县、各责任单位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力度,全面掌握各区(县)、各责任单位工作进度,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履职尽责不力导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滞后、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奖惩暂行办法(试行)》,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01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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